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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港股: 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1 03:43    点击次数:174
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 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3日证监许可20231694号《关于准予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并于2024年6月17日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司函【2024】1177号《关于嘉实中证港股通高 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基金名称: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    场内简称:红利港股    扩位证券简称:港股红利ETF    认购代码:513833    上市代码:513830                                  ,托管人为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其中,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至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并及时公告。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 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 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 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进行认购。 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嘉实中证港股 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 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向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或者全国统一客户热线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理人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 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从符合港股通条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30只流动性 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港股通范 围内连续分红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样本空间    中证香港300指数样本中符合港股通条件的证券且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每年现金股 息率均大于0的证券。    (2)选样方法 排名前3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 关 标 的 指 数 具 体 编 制方 案 及 成 份 股 信 息 详 见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网 址 : www.csindex.com.cn。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 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 一、本次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  场内简称:红利港股  扩位证券简称:港股红利ETF  认购代码:513833  上市代码:513830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标的指数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的认购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最长不超过3个月。 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其中,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3月14 日,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3月14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 购的情况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照规定在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 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 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 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0%                M≥100万份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三)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 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 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 0.8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 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 元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 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800,000 份本基金,认购费率 为 0.5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00 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804,000.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800,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 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四)认购限制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 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 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 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一)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续。   (二)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三)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2025 年 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3 月 14 日的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 认购时间做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三)认购手续: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 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然后向本公司直销网点提供 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 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签署《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签署《基金 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   (5)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预留印鉴;   (6)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户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778350006680   户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营业室   账号:0200080729027303686   户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营业室   账号:0200251019200093462   户 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 号:326660100100558565   户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   账号:91090078801500002209   投资者汇款时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1)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6:3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实际到 账日为准。   (3)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 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售代理机构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 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开立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 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现金认购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 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 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三)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罗朝伟  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  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三)销售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6451810   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蔡晓慧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立志、蔡晓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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